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中传学字〔2016〕155号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国传媒大学正式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应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介绍人的职责
1.介绍人为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2.向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3.审核、确定贷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4.统一召集贷款学生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等并办理有关手续。
5. 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银行,并协助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6.建立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三、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四、申请程序
1.贷款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提出贷款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和所在学部(直属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 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④ 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⑤ 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⑥ 本人学习成绩册复印件(不含新生,指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
⑦ 本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如户主为贷款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则所需复印材料为户口本首页复印件、贷款人本人的户口本页复印件、贷款人父亲及母亲的户口本页复印件,共四页;如户主非贷款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则所需复印材料为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户主本人的户口本页复印件、贷款人本人的户口本页复印件、贷款人父亲及母亲的户口本页复印件,共五页)
2.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校园网络进行为期5~7天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贷款学生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介绍人核实贷款人的情况后,如实、完整地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并签署意见。
4.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核贷款学生资料后连同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5.经银行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组织贷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6.贷款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核算办法发放贷款。
7.经贷款银行审批同意的贷款学生,银行将其有关申请材料存入其本人信用档案。
五、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
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由银行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由学校再发给贷款学生。
2.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以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为3年
3.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在与经办银行办理完还款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6.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7.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8.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9.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10.经办银行按季度将已毕业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提醒拖欠还款的毕业贷款学生及时还款。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11.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学校和经办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学校、经办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六、附则
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